为了提高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院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到位科研经费、发表论文数及申请专利数等各项科研任务指标稳步增长,兼顾学院长远发展、保持传统优势学科特色、支持新兴或新办学科等需要,在充分征询广大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照《冶金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须同时具有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才能参与招生指标分配。对于缺少任一资格者,不得参与指标分配。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是指分配给本院教师(包括教学与科研业务关系在本院,在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任职的教师、特聘教授)指导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数量。本院实行按计划限额分配指标。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择,是指学生选择导师与导师选择学生的过程。本院实行“双向选择、学院确定”的基本原则,各导师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划名额公布后,导师与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与要求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是本院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本院在岗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积极主动地联系生源、参与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每年必须按计划招收并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指标分配,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每位导师每年硕士研究生分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名。
(二)通过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审查的导师,每人每年可指导1名;
(三)具备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导师,二类及以上纵向项目负责人、横向500万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校内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可以追加1名研究生;个人相连两年累计到位科研经费超过100万元或主持8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当年或次年可以增加1名研究生。
(四)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含项目人才,在项目执行期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国家级奖不限排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或者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和二等奖校内排名第一)在3年内,每年可追加1名指标。
(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完全挂靠在冶金学院,可追加2名指标;半挂靠可追加1名指标。其指标分配由负责人决定。
(六)不具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教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主持人或横向二类项目主持人,经本人提交申请报院教授委员会,经院教授委员会投票通过(有效票数超过实际到会教授半数以上),可以挂靠具有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教授,申请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在项目规定的有效期内,每年可以指导1名,该名额不计入挂靠教授分配指标内,被挂靠教授对挂靠研究生的培养要全程负责,并且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负有传帮带责任,被挂靠教授的工作量不低于指导挂靠研究生总工作量的15%。具有导师任职资格,不具备招生资格的教师可作为第二导师挂靠科研平台和团队招生,第一导师为给出指标人,且工作量不低于总工作量的15%,此指标不计入挂靠教师分配指标内。
(七)推免生不占指标(含直博生);推荐录取5名本专业学生或者一本相近专业3人奖励1名(该名学生不占指标)。
(八)在研究生数超过导师数、仍有剩余研究生指标的情况下,依据导师上一年度学院科研积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原则进行研究生指标的再分配,直到剩余研究生指标分配完为止。
(九)全职引进的特聘教授和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高端人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研究生指标分配。学校在人才引进协议里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超龄导师可安排一个考核期(3年)的招生并纳入学院年度考核计划,但不作为是否退休的依据。
1.正在主持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2.目前本人科研项目经费存量在40万元以上;
3.目前仍作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为省内该学科知名学术带头人;
4.近三年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二区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正高职人员;
5. 近三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校内排名第一),其行业奖需经过科研处等价认定。
第六条 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名额的分配确定,按如下规则与程序:
(一) 根据研究生院招生工作进度要求,在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各系依据本规定,负责组织本系导师申报招生资格与招生指标。
(二) 本院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应及时召集各系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或主任,依据本规定及录取学生人数确定各教师招生名额,报学院院长核准。
(三) 学校有规定不能招收或需减少招生指标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按如下规定与程序:
(一)各导师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划名额公布后,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二)学生报到时,填写“导师意向表”,由院办统计后分发给各系。各系导师应在一周内完成第一轮选择。
(三)未经导师选中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第二次填写“导师意向表”,由院办统计后分发给各系。各系导师应在一周内完成第二轮选择。
(四)第二轮工作完成后,仍未选中导师和导师未招满学生的,由院分管负责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召集各系主任会议,按计划分配到人。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实际报到人数作必要调整,若出现学生少、导师多的情况,以师生互选为准,没有选到学生的指标,当年有效,隔年作废。
第八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指标分配,按如下原则:
(一)具有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教师均可指导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导师进行互选,非全日制研究生分配指标不限。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分配指标不占全日制指标。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研究生招生:
(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次不合格者,暂停招生1年。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盲审”评阅中连续2人次被专家评阅为“不通过”,暂停招生1年。
(3)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次不合格者,暂停招生2年。
(4)发生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暂停招生1年。
(5)实验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学校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暂停招生1年。
(6)对学生管教缺位,学生在实验室或研究室从事与科研、学习工作无关的活动,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批评教育后仍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招生1年。
(7)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3年内2人次学生申请转导师的,暂停招生1年。
(8)如有学术不端事件发生,按照学校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届研究生招生执行。该办法解释权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